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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三八维权·战“疫”特辑

2020-10-29 13:19:10   次阅读  稿源: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每日抗“疫”进展牵动人心

我们的生活也或多或少受到影响

小到出门买菜的不便,大到婚姻关系的变化

… …

有年前铁了心要离婚的当事人

因为疫情决定再给彼此一次机会

也有居家期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这次不愿再给对方机会的

还有复工复产后女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

… …

此中共同部分,便是妇女维权

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妇联维权工作,值此“三八”维权周期间,县妇联特开设【三八维权·战“疫”特辑】专题,以案例解说形式,提高妇女综合维权能力,共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女职工的经期休息权

王某在某广告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在工作时突然例假来临,顿感小腹疼痛难忍,无法坚持工作。同事陪同其至就近的医院进行诊治。经医生诊断,王某的症状系例假所导致的严重痛经,就医记录中写明建议其休息两天。王某按照医生的建议向公司请假两天,但公司在发放当月工资时未发放这两天的工资。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仲裁院认为,在痛经严重且医生建议休息两天的情况下。虽然无严格意义上的疾病休假证明,但从女职工生理休养和恢复角度以及国家对于女职工这一柔弱群体的特殊保护出发,支持王某的病假主张更为合乎法理与情理,遂按照病假工资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专家点评:

针对女性生理的特殊性,采纳“三期”保护还是“四期”保护在立法中存在争议,我国现有法律选择了前者。如何处理个案中女性因“痛经”而主张特别保护的诉请,宝山仲裁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出了有利于女职工的裁定,体现了社会性别意识和差别保护理念,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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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妻子患重疾,丈夫无权弃之不管

案例介绍:

张某和李某系高龄再婚夫妻,再婚时双方各有一子一女,且均已经成年,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夫妻关系一直尚可。张某被诊断为患重疾并做了手术。张某子女承担了住院期间的照料义务和大部分费用。张某出院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被李某拒之门外。张某遂以李某不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扶养费。

嘉定区人民法院安亭法庭专设的妇女维权合议庭审理该起妇女维权案件时非常重视,将该案情况向嘉定区妇联做了通报,区妇联组织全区各街镇妇联主席旁听了案件庭审过程。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合议庭根据查明事实,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负担能力,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至此,该案顺利审结。

专家点评:

再婚妻子王某数十年辛劳持家,意外病倒不能自理,却被丈夫蒋某无情拒之门外,古稀夫妻对簿公堂,晚年生活起风波。嘉定区安亭法庭妇女维权合议庭在综合评议双方感情基础、经济收入和身体状况的基础上,为避免家庭破裂,提出优先调解方案,并会同镇妇联开展多番调解,终因蒋某子女施压无果,只能无奈判决维权。老人再婚生活不易,子女要关心他们的心理需求,主动理解沟通,承担赡养义务,帮助老人提高晚年生活质量,让他们幸福携手、相伴余生。

 

3.她终于走出了“恶媳妇”的阴影

 

案例介绍:

35岁的外来媳妇晓琳到上海后,在一家企业做财务,收入不错。与丈夫自由恋爱、结婚,目前育有一子,与公婆同住。因与公婆产生矛盾,曾多次打了110,家庭矛盾也给夫妻之间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晓琳向社区求助。

社区、妇联通过给晓琳夫妻进行心理辅导、上门走访、连接社会资源扩大家庭成员的社交圈等专业方法,协助他们梳理家庭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路径,鼓励他们用新的互动形式进行尝试。经过近一年的个案干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成员之间开始尝试着学习互相理解和彼此接纳,家庭的氛围日益柔和。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婚姻家庭矛盾,但未经过法律程序而是通过社区及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的取得明显成效的案例。

此案的亮点在于:其家庭成员人人都要争所谓“家庭权益”却不知什么才是真正的“权益”,女性在家庭关系处理中,应真正把握好恰当的权益,否则非但达不到目的,还会将自己真正的权益丧失。此案例提醒广大女性:应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明确权益的真正内容,关心家庭其他成员,才能达到正确维权的目的。

4.保护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案例介绍:

史某在友好公司担任行政助理职务。工作期间以患有“心肺神经症”为由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答应史某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而未批准假期。后史某微信提交了病假单照片并将病假单及挂号单快递给公司后未在上班。公司向史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史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了史某双倍赔偿金的诉请。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官认为史某的请假程序不符合公司规定,且请假的情节并非法定休假的缘由,公司不予批准有合理性。但考虑到史某系哺乳期妇女,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社会责任。最后公司支付一定数额赔偿金,双方调解结案。

专家点评:

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明确,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时却常常产生纠纷,究其原因,不乏存在着瑕疵履责和苛责过严之情况。本案例中,审案法官不偏不倚,在严厉指出各自不足的同时给予双方纠正瑕疵、适度用权的机会,促使劳资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并实际履行到位,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